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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通知
栏目:政策指导 发布时间:2024-05-06
鲁民函〔2024〕27号各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省管社会组织: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

民函202427


各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省管社会组织: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有关部署,按照山东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1261”行动计划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决定即日2024年底在全省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强规范、严监管、高质量”为主题,突出党建引领,“建管用服”一体推进,源头治理、依法治理、专项治理、分类治理、内部治理紧密结合,统筹发展与安全、数量与质量、秩序与活力、省级与市县,认真履行登记管理机关法定职责,持续提高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实现社会组织依法自治、行为规范、作用突出、形象良好的发展目标,形成具有山东特色的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重点任务

(一)坚持党建引领

1.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严格落实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项制度要求,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2.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教育培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3.强化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政治审核把关,探索社会组织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实施路径,推动符合条件的党员管理骨干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提高负责人的党员比例,探索社会组织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的制度机制。

4.推动落实党建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章程核准、年度报告、专项检查、等级评估、教育培训“六同步”要求,提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质量。

5.加强意识形态管理,重点推动民政部门主管和无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

(二)强化“五项治理”

1.做严源头治理

①规范“登管协同”体制机制。完善民政部门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社会组织登记审批与党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多向互动、高效协同,实现无缝衔接。

②规范行政许可意见征求制度。完善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撤销行政许可等重大事项集体审议、会商程序,提高重点事项审查质量。

③规范社会组织登记审批服务。完善优化服务指南,加强服务窗口人员的教育培训,巩固拓展“全程网办”“一网通办”“一次告知”“一次办好”改革成果,打造高效文明服务窗口。

④规范事先告知承诺制度。向社会组织发起人、出资人书面告知社会组织财产属性、捐赠行为法律效果等法规政策要求,制定发布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义务清单,事先告知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的管理责任。

⑤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细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审核和监管职责,及时调整理顺有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关系,持续推动行业管理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2.做好依法治理

⑥加强法制学习宣传。开展《慈善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普法宣传、学习培训,解决不敢执法、不会执法问题,促进依法行政。

⑦规范重大事项报告。推动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人事变动、重大合作项目、大额资金收支、对外交流交往、接收境外捐赠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⑧规范管理执法行为。按照“互联网+监管”清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省级民政委托放权事项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抽查检查、信用监管、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规范执法案卷管理,开展执法风险排查防范。

⑨完善监管政策创制。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服务制度机制,推动出台“小快灵”“小切口”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和模式创新,解决痛点堵点问题。

⑩加强制度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制定发布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地方标准,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围绕法人治理、业务活动、信息公开、诚信自律等制定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推动建立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行为规范的制度标准体系。

3.做实专项治理

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纠正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依托上述活动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社会组织。

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自查自纠,引导合法合理收费,依法处置违规收费、“戴帽子挣钱”等行为并曝光警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降低收费规模,为企业纾困解难。

强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按照清除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要求,推动无效低效社会组织“出清”,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加强医药领域社会组织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等级评估等,加强对医药领域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规范发展。

整治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的行为。常态化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构建“宣、防、打”全链条治理体系,严查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4.做细分类治理

规范信用监管。深入分析研究不同类型、不同领域、不同运行状态的社会组织特点,按照评估等级、信用等级、党组织评星定级等情况分类确定抽查比例,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规范社会团体管理。督促社会团体加强组织架构、民主决策、按期换届等管理。引导社会团体依据自身管理能力审慎决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加强大额资金往来、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财务管理方面的监管,督促社会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落实非营利属性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慈善组织(基金会)管理。实施“阳光慈善”工程,提升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水平。提高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质量,加强对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对外投资以及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的检查。强化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的监管,规范接受捐赠、开展慈善项目、设立分支机构等活动。

规范民政领域社会组织管理。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民政领域社会组织举办重要会议、论坛、研讨、评选等活动进行审查,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5.做深内部治理

加强政治建设。落实社会组织政治行为“六必须”“十严禁”要求,落实社会组织党组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述职评议、民主评议党员、组织生活会等制度,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规范选举程序、议事规则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人事、资产财务、活动、档案、印章、证书、分支(代表)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等管理制度。

加强队伍建设。优化社会组织管理层年龄、知识、专业素养结构,明确决策、执行机构及负责人权责义务,重视从业人员培养,规范理事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监事(长)“五大员”履职行为。

加强能力建设。加强专业技能素质培养锻炼,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开展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服务,不断提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水平。

加强信用建设。建立自律公约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开展诚信承诺和信用评价活动,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建立负责人信用约束制度,依据法规政策和章程及时处理负责人失信行为。

加强文化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树符合社会组织属性特点的义利观和文化标识。

加强品牌建设。围绕“四个服务”功能,创建具有行业特色、自身特点的社会组织品牌,聚力形成以“鲁社齐心•向阳同行”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品牌矩阵。

加强作风建设。大力弘扬 “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树立在全国、全省争一流、争第一的意识,更好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加强廉洁建设。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法纪意识、规矩意识和底线意识,坚守社会组织非营利和公益属性,坚守初心使命,履行社会责任。

加强阵地建设。严格落实举办“一讲两坛三会”要求,加强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会刊等阵地建设,防范意识形态风险。

三、推进措施

(一)完善管理制度。省级修订优化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增加社会组织意识形态、服务高质量发展等内容;制定党建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六同步”工作指引及相关文书示范文本,修订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办法;完善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编制社会组织议事规则、组织机构、资产财务和人事等内部管理制度参考文本;建立社会组织换届提醒制度,通过发布换届通告、下达督促函等措施,规范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导有关市编制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地方标准,鼓励社会组织制定内部建设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二)开展自查自纠。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围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执法等环节,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细化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动态更新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要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本级社会组织围绕党的建设、内部法人治理、资产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等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三)实施专项行动。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非法社会组织、“僵尸型”社会组织加大查处清理力度,发挥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机制和资金监管机制作用,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评估降级等措施,不断巩固和深化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效。开展意识形态风险隐患专项排查,监测社会组织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情况,督促加强网络信息管理。

各市民政局请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报送阶段性活动情况和全年活动工作总结。

 

 

 山东省民政厅

                                                       2024430



此件主动公开)


编辑: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